吉釧企業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02 , 04: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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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朱心利
統一編號
22836314
成立日期
1988/08/27
資本額
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07-3829769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22號5樓之2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朱心利 董事 34.00%

營業項目

  • 廢五金批發(469112)
  • 其他回收物料批發(469199)
  • 基本金屬批發(469925)
  • 汽車零件、汽車百貨批發(465311)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22號5樓之2
    2019/03/14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朱心利
    2019/03/14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01-7 0萬 0萬
    2024 01-9 0萬 0萬
    2023 01-9 0萬 0萬
    2022 01-9 0萬 0萬
    2021 01-9 0萬 0萬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仁武分局移置保管逾期未領回車輛標售案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08/01/31
    108年度三民第一分局交通違規查扣逾期無人認領車輛及報廢財產標售案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108/01/24
    107a08交通違規查扣車輛(自小客車4輛、機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107/08/03 92000.0
    107a02交通違規查扣車輛自小客車5輛機車42輛標售案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107/02/07 127200.0
    103年度仁武分局交通違規查扣逾期無人認領車輛標售案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03/06/13
    通霄發電廠報廢設備拆除工作(含標售)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103/02/18
    102年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代保管逾期未領回車輛標售案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102/11/20 93920.0
    102年報廢財產乙批標售案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102/06/05 340600.0
    101年取締酒駕違規移置保管及停放各所廢棄車輛拍賣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102/04/10 283900.0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0/09/28 高雄市 NT$6,000 本局109年1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12月廢紙混合物(D-0699)實際清運量為2960公斤及2250公斤,惟貴公司於該系統申報為2960公噸及2250公噸,致造成誤植,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09-09002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二二號五樓之二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0/09/28 高雄市 NT$6,000 本局109年6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108年12月31日受託清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上開廢紙混合物(D-0699),惟未於清運前與受託者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44-109-09002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3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二二號五樓之二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2015/12/09 高雄市 NT$60,000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 45-104-12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規定,並依同法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苓雅區永康街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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