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孫靜源 | 董事長 | 49.98% | 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孫啟發 | 董事 | 49.98% | 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李友青 | 董事 | 50.02% |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黃森隆 | 董事 | 50.02% |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劉經文 | 董事 | 50.02% |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黃有慶 | 監察人 | 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固定空污 | 2020/12/23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09年10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302號)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42-02號),依據貴公司提供之108年原物料報表,物料甲醇年用量20,310.71公秉(許可核定5,000公秉/年)、苯酚年用量78,222.16公秉(許可核定50,000公秉/年),皆已超過許可核定10%容許範圍,另108年裝載廢食用油2,799.61公秉,未核定於許可證中,上述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09-12004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六樓 |
| 固定空污 | 2019/10/04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42-01號),本局於108年7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部分設施運作,經查107年甲醇進料量1萬6,453.35(公秉/年),苯酚進料量為8萬1,939.08(公秉/年),皆逾操作許可核定之10%容許差值;另貴公司儲存911醇及廢食用油,惟M01操作許可證未核定使用該等原物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08-10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六樓 |
| 固定空污 | 2018/07/19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07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302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42-01號),查貴公司M01製程原物料酚之操作許可證核定量分別為50,000公秉/年,醋酸乙酯(EAC)及甲醇操作許可證核定量各為5,000公秉/年,惟查核現場106年度該製程酚實際進料量為60,103.96公秉/年,醋酸乙酯(EAC)及甲醇實際進料量分別為8,685.28公秉/年及9,100.63公秉/年,皆逾操作許可核定之10%容許差值,另貴公司106年廢食用油進料量為3,606.28公噸,惟該物料未核定許可證內容,上述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20-107-0700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六樓 |
| 固定空污 | 2017/09/19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05年6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302號)執行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抽測稽查檢測,當日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於廠內進行掃描,發現泵島區之P2010、P2011馬達軸心元件及儲槽T010上方人孔蓋法蘭元件有明顯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情形,以FID量測結果,元件編號M01B011FT010P01L0、M01B031FT011P01L0及M01B18RFT010F01G0之淨檢測值皆大於10240ppm(儀器分別顯示為1.31%、2.36%及1.53%),共計3點設備元件不符合排放標準(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6-09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六樓 |
| 固定空污 | 2017/08/25 | 臺中市 | NT$200,000 | 查貴公司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42-01號),本局於106年6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核對貴公司提供之原物料報表,貴公司原物料105年5月至106年4月用量,其醋酸乙酯用量為11,173.5497公秉(許可核定5,000公秉/年)超量123.47%、苯酚(石碳酸)用量為86,887.677公秉(許可核定50,000公秉/年)超量73.78%、甲醇用量為19,213.58公秉(許可核定5,000公秉/年)超量284.27%。另查獲儲存物料槽體與許可登載不符,T006、T007為廢食用油(許可登載為空槽)、T009為甲苯(許可登載為甲醇)、T010為甲醇(許可分別登載為對二甲苯),上述情形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8004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六樓 |
| 固定空污 | 2016/10/21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5-10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六樓 | |
| 固定空污 | 2012/01/12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1-01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三○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