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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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08/20 | 彰化縣 | NT$672,000 | 1.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104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2.4倍),化學需氧量為474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3.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產生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080011 | 主旨及依據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六段四七三巷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