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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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3/06/19 | 臺南市 | NT$5,000 | 本案於112年6月2日在本市永康區王行路832號前執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公司所有94年7月出廠(第2期車)的1*7-N3號自用大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2.9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2-06003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五二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4/28 | 臺南市 | NT$200,000 | 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M02)」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附表所定需設置乙級空污專責人員,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再查貴公司前於105年11月21日來函因空污專責人員離職申請專責代理,代理有效期限經本府核定為105年12月5日起106年3月5日止,貴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即106年2月18日)完成同一級別之專責人員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 | 20-106-04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第33條第3項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五二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2/15 | 臺南市 | NT$200,000 | 貴公司在本市永康區從事飼料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2月15日執行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PSN)稽查檢測,採樣時貴公司製程作業中,經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檢測值為406mg/Nm3,未符合法定排放標準100mg/Nm3。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 20-106-02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一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五二號 |
| 移動污染 | 2014/09/16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3-09006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第68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五二號 | |
| 移動污染 | 2012/02/13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1-02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五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