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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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8/04/03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月8日派員督察貴公司及所屬大寮區磚子磘段3299地號廠房,發現貴公司為登記資本額3,000萬之皮革、毛皮及皮製品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提出即逕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4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民忠街五十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3/06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後庄里民忠街42號(大寮區磚子磘段3299、3259地號)從事皮革及毛皮整製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8日執行專案督察時發現,貴公司設置之2座鍋爐,蒸氣蒸發量分別為1,800 kg/hr、2,000kg/hr,均屬同一排放管道,其操作條件已達環保署公告第5批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20-107-03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民忠街五十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