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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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王清珠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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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11/19 | 臺南市 | NT$1,200 | 臺端從事有店面之餐飲業(清珠布丁豆花),經本局113年9月19日執行民眾陳情案件,派員至本市新營區民治路76之4號貴店稽查,發現貴店於現場盛裝已烹飪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時有提供塑膠杯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45-113-11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二)1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3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項次10規定裁處。 | 臺南市新營區三仙里民治路七六之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