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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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新葉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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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3/05/19 | 花蓮縣 | NT$60,000 |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及第51條規定辦理。二、本局人員於112年4月17日至現場稽查,現場堆置許多資收物,並違反廢棄棄物清理法第18條:「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已拍照。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二款:「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該社違反上述規定,本局依法處以新台幣六萬元罰鍰。四、該社已部分改善,並表示2個月內改善完成。五、返局請該社提供陳述意見。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45-112-05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東興二街一八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