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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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維樵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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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6/01/02 | 臺南市 | NT$10,000 | 臺端從事金屬基本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本局於114年7月15日派員稽查,按當時所測水量均有超出許可核准量情事,本局於114年7月30日派員稽查,經本局會同臺端查明,所屬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下稱水錶)在非標準狀態下,請公正單位前來游校,參數並不準確,顯示之水量亦不正確。經臺端逕將其水錶調回原廠參數,水量均未超出核准量,且其他貯留數據也較合理正常,原將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告發,惟臺端自行調整參數並不客觀且無可信度,本局114年10月27日現場稽查釐清,臺端將其水錶送公正單位(SGS)校正,校正前( 原廠系數1.0426)器差16.5%,完成校正後(參數0.8906)器差0.3%,符合準確度正負百分之5規定,按此臺端違反行為時顯未妥善校正水錶,使其發揮功能正常,本局將依法裁處。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5-0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西港區永樂里大塭寮一三七之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