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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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01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企業行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14.08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11.5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0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樹興街三八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3/05/01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2-05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樹興街三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