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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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廢棄物 | 2019/08/29 | 臺中市 | NT$1,200 | 查本局於108年7月19日17時15分派員前往臺端於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39-5號經營之「開品快餐店」稽查,查獲其油水分離槽未能有效收集油脂致污染周界外水溝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08年8月9日14時58分派員前往貴餐飲店周界外水溝復查,溝內油污已清理完妥,爰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8-0806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三九之五號 |
| 噪音污染 | 2019/02/22 | 臺中市 | NT$3,000 | 本局續於107年12月14日16時38分派員於貴快餐店周界外進行噪音量測復查作業,測得均能音量為60.7分貝,背景音量為54.6分貝,修正後之均能音量為59.5分貝,仍未符合營業場所第二類管制區日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續經本局108年2月12日13時50分派員前往貴快餐店並於周界外進行噪音量測復查作業,測得均能音量為54.7分貝,尚符合營業場所第二類管制區日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爰本案認定改善完成;惟爾後該快餐店倘經量測作業音量超標,將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08-020008 | 營業場所均能音量未符噪音管制標準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裁處。 | 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三九之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