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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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教育 | 2016/12/21 | 臺南市 | NT$10,000 | 1、貴行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經本府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課程。2、本府環境保護局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回執聯於105年7月13日送達,通知貴行於105年7月29日上午8時至中華醫事科技大學K606教室上課,惟貴行未於前述時間到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不接受環境講習,本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作成處分前予以貴行陳述意見通知書,請於文到送達後7日內向本府提出陳述書,回執聯於105年11月2日送達,貴行迄今並未提出陳述意見,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 50-105-120001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同條同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大槺榔一七三九號 |
| 環境教育 | 2016/08/09 | 臺南市 | NT$5,000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 50-105-080001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同條同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大槺榔一七三九號 | |
| 移動污染 | 2015/02/12 | 臺南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4-02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2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大槺榔一七三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