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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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1/01/19 | 彰化縣 | NT$300,000 | 於本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263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629-02號)(原舊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19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01)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稽查檢測,其中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為529mg/Nm³,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授權本府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20-110-01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9/12 | 彰化縣 | NT$100,000 | 於本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263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32-00號),查貴公司製程系屬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第二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一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經查貴公司於106年6月3日取得操作許可證,惟未依上揭規定於107年6月3日(每年檢測一次)前完成定期檢測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20-107-090003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 水污染 | 2016/03/02 | 督察總隊 | NT$1,044,635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04-120004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104年10月19日本署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101年1月13日修正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不法利得稽查及裁處作業要點」暨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
| 水污染 | 2016/03/02 | 督察總隊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4-12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104年10月19日本署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
| 事業廢棄物 | 2015/12/14 | 彰化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4-12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
| 水污染 | 2015/08/24 | 彰化縣 | NT$2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4-080040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5條第3項及第46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
| 水污染 | 2015/08/03 | 彰化縣 | NT$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4-080006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貴公司調整廢(污)水流向之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違規情節重大,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命於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
| 水污染 | 2013/04/22 | 彰化縣 | NT$1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 | 30-102-04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5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
| 水污染 | 2010/12/20 | 彰化縣 | NT$12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099-12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號令訂定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項次3規定裁處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