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潘安喜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噪音污染 | 2024/06/12 | 高雄市 | NT$3,000 | 案係民眾陳情並提供佐證影片,本局於113年5月4日15時0分派員至該址稽查,並提供佐證影片供現場人員確認,發現貴公司於113年5月4日12時16分從事土方清運作業,現場有使用1台挖土機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惟未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3-060006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六成街八九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5/19 | 高雄市 | NT$24,000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1年4月13日14時15分,經現場人員進行落地檢查發現「○○○企業有限公司」清運車輛(KEC-9188)清運貴公司事業廢棄物(D-0299、D-0799、D-0699、D-1801、D-0899)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載運之廢棄物廢塑膠(廢垃圾桶)超過規定尺寸,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二、(二)點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1-05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六成街八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