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林瑞花 | 董事 | 52.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5/07/07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北府環衛廢回收字第(登)0130號),登記期間應於每月15日前,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報前1個月之營運情形,惟查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14年4月之營運情形,經限期申報,屆期仍未完成申報。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條 | 45-114-07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18條第3項、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2項、第5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三八號三樓 |
| 水污染 | 2024/11/21 | 新北市 | NT$30,000 | 貴公司所屬廠區於現場清洗地面未妥善處理及採取必要之污染防治措施,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逕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其他污染物(油品廢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3-110019 | 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三八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