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侯喬偉 | 董事 | 49.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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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5/03/17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檢視民眾提供照片,發現約在113年7月18日9時55分,貴公司廠內產生明顯黃色粒狀污染物並逸散至廠外,本局人員復於7月18日10時35分前往貴公司查察,貴公司人員表示前開黃色粒狀物係因地面蓄積黃色塵土,車輛經過或移動回收物時,造成塵土飛楊,惟未設置適當收集及處理防制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該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20-114-03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一五九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19/03/04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廠區內作業人員於工廠露天切割鋼鐵作業,現場未設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08-03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一五九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12/05/09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20-101-05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一五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