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魏榮祥 | 董事 | 2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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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3/01/09 | 臺中市 | NT$160,000 | 於臺中市太平區新仁路一段2巷8號設廠從事鋼鑄造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1年11月3日10時45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有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情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12-01001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二巷八號 |
| 水污染 | 2022/03/09 | 臺中市 | NT$67,500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2巷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082-02號),經本局於110年12月28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40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1年3月20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1-03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二巷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20/09/10 | 臺中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02-03號),現場核對製程流程及防制設備,未依許可證規範紀錄檢查保養情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09-09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二巷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