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邱新雅 | 董事 | 75.4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16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4年3月7日來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辦理負責人戶籍地址變更,案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現負責人戶籍已於111年12月23日變更,惟貴公司遲於114年3月7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戶籍住址變更(111年12月23日)後30日內(112年1月22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4-04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街一八八號七樓 |
| 移動污染 | 2024/11/18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M-8889)於113年10月22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11036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街一八八號七樓 |
| 移動污染 | 2024/07/16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1692)於113年6月3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704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街一八八號七樓 |
| 移動污染 | 2023/12/13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1692)於112年11月15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2-12046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街一八八號七樓 |
| 移動污染 | 2023/12/13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1693)於112年11月15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2-12046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街一八八號七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9/25 | 高雄市 | NT$120,000 | 本案係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會同轄區警員於上開時段前往本市田寮區埔頂1-6號前方產業道路稽查,發現貴公司所有之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車斗(駕駛員:鄭O新;車號:3O9-M8)載有滿車的營建剩餘土石方,欲傾倒於田寮段699-5地號土地,且表示未隨車持有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9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街一八八號七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23/06/16 | 屏東縣 | NT$2,400 | 聯慶高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輛(車號:KLK-0360、KLJ-1693),駕駛人於112年4月18日13時17分及112年4月22日11時25分時,行駛至本縣里港鄉中和段875地號土地,有隨意丟棄一般廢棄物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12-0601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街一八八號七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2/11/23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案係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10月6日9時50分到達本市美濃區新吉洋段942地號土地巡查,發現貴公司所有之車號3*9-*8之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車斗載有滿車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少許垃圾欲傾倒於前述地號土地,並表示車上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11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街一八八號七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