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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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8/08/03 | 臺中市 | NT$60,000 | 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年8月5日通知及本局105年8月12日派員現場查核結果,貴公司生產之各式紙類免洗餐具屬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物品及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範圍」,故貴公司確為平板容器(紙類免洗餐具)製造責任業者,惟經本局人員於106年5月24日會同環保署人員至貴公司當時之登記地址(臺中市大安區福住里南北六路100巷12號)進行現場稽查作業,仍於現場查獲貴公司平板容器成型機生產製造紙製免洗餐具之事實,故貴公司未申請責任業者登記確有違反「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情事,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 | 45-107-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臺中市大安區福住里南北六路一○○巷一二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11/01/12 | 嘉義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0-01004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裁處 | 臺中市大安區福住里南北六路一○○巷一二號一樓 | |
| 移動污染 | 2010/08/04 | 嘉義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099-08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裁處 | 臺中市大安區福住里南北六路一○○巷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