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李揚煥 | 董事 | 52.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移動污染 | 2025/08/15 | 花蓮縣 | NT$10,000 | 柴油車車上診斷系統(OBD)檢測,診斷故障燈異常,判定選擇性還原觸媒(SCR)污染元件未有效運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7條第1項 | 21-114-08003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村明仁二街一七四巷二三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3/24 | 花蓮縣 | NT$6,000 | 本局人員於114年2月12日依環境部114年2月3日環管執字第1147102706P號函(稽查專案編號:wasteaibc1123)至貴公司查訪,請貴公司說明清運機具行駛過程中,GPS主機線束是否有依相關規定接妥或天線是否有損壞,據業者表示,是日該車輛至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載運鐵渣至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因載運物品屬水泥製程材料(煤灰礦泥拌合料),載運物料因非屬廢棄物,故無提醒司機於出車前檢查GPS主機線束是否接妥,以致清運機具於行駛中無行車軌跡及回傳訊號,本局於本局114年3月4日花環廢字第1140005790B號函,請貴公司針對上開事項,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旨案中華郵政於114年3月5日將本案陳述意見書,送達至貴公司營運登記住址,業者於114年3月6日提出陳述,本案業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出陳述,依環境部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公告規定,貴公司為本縣業管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其登載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運機具,依上開規定應裝置GPS系統,且系統應保持回傳訊號正常,本案未依規連接GPS主機線束,導致無法於系統內勾稽查詢該清運機具行駛軌跡及訊號,已違反上開法規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規定逕行裁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4-03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村明仁二街一七四巷二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