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王姜閃 | 董事 | 16.67%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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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9/05 | 臺南市 | NT$60,000 | 一、經查貴公司大玉井加油站貯存系統貯存汽、柴油,採土壤氣體監測,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需每4個月監測1次,依規定應於114年1-4月委外進行監測,惟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監測(於114年5月17日完成監測)。???二、大玉井加油站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儲槽系統管線監測,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暨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並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附表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 | 30-114-09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暨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4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三(壹-六-(九)-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玉井區沙田里沙田二一之二一號 |
| 水污染 | 2025/09/05 | 臺南市 | NT$60,000 | 一、經查貴公司新玉井加油站貯存系統貯存汽、柴油,採土壤氣體監測,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需每4個月監測1次,依規定應於114年1-4月委外進行監測,惟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監測(於114年5月17日完成監測)。???二、新玉井加油站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儲槽系統管線監測,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暨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並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附表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 | 30-114-09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暨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4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三(壹-六-(九)-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玉井區沙田里沙田二一之二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