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李進緒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0/09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清除機具車輛(車號:KEE-****、35-**)於112年10月9日至112年11月3日期間載運再利用機構碎石料,未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無行駛停頓軌跡),核屬清運機具啟動時,未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10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0/09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使用未經核准之清除車輛(車號:KEP-****)載運景觀工程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R-0701)。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10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0/09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前,未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以備查驗。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10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0/09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8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58號),惟相關營運紀錄未存放於核發機關許可存放之地點。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10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移動污染 | 2025/07/29 | 臺北市 | NT$2,000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4,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7608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19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KEE-0825,半拖車車號:35-Y9)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查駕駛人員所述事實與隨車持有之證明文件所載不同,視為無效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0-04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固定空污 | 2021/03/22 | 新北市 | NT$366,000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所屬場區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6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推置高度1.25倍,記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4點。(四)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記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0-03004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3款及第7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3/16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KEE-0825) 載運營建混合物(磚塊、水泥塊),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經查證產生源確實有誤,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10-03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3/16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8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58號),所許可清除機具(車牌號碼:KEE-0825),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下稱GPS)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經查有行駛及載運營建混合物事實,惟無GPS資料回傳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0-030023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
| 固定空污 | 2020/11/04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所屬場區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80%,記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20-109-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三七巷四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