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廖翊霖 | 董事 | 4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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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10/29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印刷業,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應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前月之營運紀錄之事業(管制編號:F041****);貴公司114年2月申報事業廢棄物廢油墨(廢棄物代碼:D-2405)貯存量為0.0745公噸,惟3月份申報貯存量為0公噸,且查無清運紀錄,核屬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與實際營運情形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4-10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環境部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三)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四九二號三樓之六 |
| 事業廢棄物 | 2016/09/06 | 新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5-09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1月5日環署廢字第1040091456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三)1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四九二號三樓之六、之七、四樓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