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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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建志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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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18/05/29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商號所有91年10月出廠(第3期車)的**-966號自用大貨車,於107年4月20日行經本市永康區太子路往北國一高速便道旁,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6月1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7年5月22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7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07-05006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一一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15/12/22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4-12010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2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一一號一樓 | |
| 移動污染 | 2013/11/15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11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一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