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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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炳文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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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17/09/14 | 臺中市 | NT$6,000 | 洪炳文(即品誠食材供應社)所有車號4131-HX車輛於106年08月03日09時48分行經臺中市沙鹿區中興路800號(山隆加油站)附近,經本局執行路邊攔查,稽查人員以不透光率試驗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1.9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試驗結果為檢測結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6-09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2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寶山五街一三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