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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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17/08/14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貴行位於仁武區竹東路88號對面堆置場(竹後段928-3、928、934、811-1地號)查察,於堆置場下風處(風向:西南西;風速:5.4m/s)發現明顯腐臭異味,經查為同年4月17日堆置之骨材粒料未清除乾淨殘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巷第3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20-106-08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殿街一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8/11 | 高雄市 | NT$300,000 | 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貴行位於上開路口堆置場查察,於大門外竹東路旁下風處發現明顯腐臭異味, 經執行空氣異味採樣乙袋並以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檢驗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73,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異味污染物周界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6-08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殿街一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7/12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貴行位於仁武區竹東路、竹楠路口堆置場查察,於堆置場北側竹楠路旁下風處發現明顯腐臭異味,並至場內發現相同異味,經查為貴行同年4月17日堆置之骨材粒料未清除乾淨殘留地面之殘料所散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20-106-07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殿街一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5/23 | 高雄市 | NT$100,000 | 台端於高雄市仁武區竹後段811-1、928、928-3及934地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本局稽查人員106年4月19日至前開地號堆置場稽查,發現場內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體積約達4,17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5批第2類堆置場製程,惟台端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前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06-05004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北一街八五號二樓 |
| 固定空污 | 2017/01/13 | 高雄市 | NT$200,000 | 本局稽查人員105年11月10日至貴行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查核,發現(1)堆置區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3)堆置區四周未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缺失記點共計8點,並限於105年12月12日前完成改善,本局稽查人員105年12月13日至貴行執行前開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複查,發現前開缺失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6-01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同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北一街八五號二樓 |
| 固定空污 | 2016/08/24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5-08002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北一街八五號二樓 | |
| 固定空污 | 2015/06/04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4-06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並依同法第57條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北一街八五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