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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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詠棠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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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3/06/05 | 臺南市 | NT$10,000 | 本案於112年5月24日在本市永康區永科一路與王行路執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商號所有78年10月出廠(第1期車)的8*5-QJ號自用大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9.9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6月30日以前排放標準為2.8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2-06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2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王行路一○一八巷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