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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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薏勳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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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08/16 | 新北市 | NT$66,000 | 本局派員至臺端所屬冠勳企業社稽查,現場設置燃料油貯槽容量達200公升以上,係供鍋爐使用,惟鍋爐浮球裝置故障疏漏燃料油致污染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本局。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7-08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一段一九五巷二弄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