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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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玠庸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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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2/08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人員於113年5月11日9時3分及5月14日9時48分許前往本市安X路X段451巷21號(安X區安X段213、214、227、228、229、230、231、232等地號)稽查,經查貴商行未依規定辦理再利用者身分檢核通過,即逕行廢塑膠批發零售。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14-02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佃東里安吉路三段四五一巷二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6/01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於110年11月30日發現貴行於本市安南區安吉路三段451巷21號從事廢塑膠(塑膠籃、塑膠模頭等)再利用(粉碎及批發零售);貴行未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之相關規定取得再利用者身分,即逕行廢塑膠之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規定,本局於111年1月17日環稽廢裁字第111010141號裁處書處罰鍰,並限期 111年3月3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5月3日至貴行複查,貴行仍未取得再利用者身分,逕行於違規定地點從事廢塑膠之再利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11-06000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佃東里安吉路三段四五一巷二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1/17 | 臺南市 | NT$6,000 | 貴行未取得再利用者身分,逕行於違規地點從事廢塑膠之再利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11-01001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二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佃東里安吉路三段四五一巷二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