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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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1/01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貴行107年10月1日函文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清除車輛(車號:HW-8638)於107年8月6日過戶至o○○,該車輛已非貴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7-1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公園街三七五巷二號 |
| 移動污染 | 2013/03/14 | 高雄市 | NT$3,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03272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公園街三七五巷二號 | |
| 一般廢棄物 | 2010/03/12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 | 41-099-0301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鎮東里鎮東二街五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