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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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建聖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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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3/06/07 | 臺南市 | NT$105,000 | 貴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26日派員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18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12-06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正南一街一九○巷二七弄二號 |
| 水污染 | 2022/12/13 | 臺南市 | NT$147,000 | 貴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26日派員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18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11-12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正南一街一九○巷二七弄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