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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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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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7/07/19 | 高雄市 | NT$150,000 | 經本局於106年4月25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本市梓官區赤崁北路0巷0號廠區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區稽查,發現貴公司有廢水流入排水孔排出至後方水溝,從赤崁北路0巷0號旁水溝流出,沿排水溝往梓官區赤崁東路143巷內流,最後流入海中,貴公司人員表示該廢水係振動研磨機所產生之廢水,傾倒至排水孔排至後方水溝。貴公司從事飛機引擎風扇葉片加工,製程為:飛機引擎風扇葉片→振研磨(研磨石、純水與研磨劑)→打磨(菜瓜布、拋光布)→第二次振研磨→成品,該製程於第二次研磨處理時,會產生乳白色廢(污)水,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貴公司位於本市梓官區赤崁北路0巷0號廠區未領有工廠登記及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並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現場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高市環稽字第(000025號),由貴公司人員收執,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貴公司現場已停止排放廢(污)水,另限期貴公司於106年4月27日12:00前清理水溝,本局於106年4月27日14:30執行複查,貴公司已完成清理,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7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一路四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