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游士弘 | 董事 | 49.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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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5/05 | 臺中市 | NT$6,000 | 一、貴公司(管制編號:B21A7215)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106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並維持正常運作及資料有缺漏或不正確、系統有異常狀態辦理報備等事宜之義務。查貴公司所屬清運車輛HAB-0658已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本局審驗合格。二、經比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之車牌辨識資料及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勾稽結果,發現清運車輛HAB-0658於114年2月12日上午7時23分有經過監控地點「台86-臺南市臺南交流道西出口」,惟查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無軌跡回傳資訊,貴公司未依規定以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局報備前述即時追蹤系統異常狀態,週確認作業車輛運作情形說明為本日無啟動,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4-05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區德義里復新街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3/19 | 臺中市 | NT$6,000 | 貴公司(管編:B21A7215)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106號),所屬清運車輛HAB-0658已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並經本局審驗合格,應維持GPS正常運作。經比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之車牌辨識資料及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勾稽結果,發現清運車輛HAB-0658於114年1月13日下午2時39分有經過監控地點「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東出口」,惟查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無軌跡回傳資訊,貴公司未依規定以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局報備前述即時追蹤系統異常狀態,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4-03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區德義里復新街一○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21/07/09 | 桃園市 | NT$15,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大坑路二段292號廠房稽查,查獲貴公司廠內設置地上貯槽共17座(容積均已逾200公升),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貯存系統,惟貴公司於貯槽四周未依規定設置防溢堤。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 30-110-07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區德義里復新街一○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8/06/22 | 彰化縣 | NT$10,000 | 廠區內室外油槽區共置放油槽8座(50公秉4座、40公秉4座),設有防溢堤防止油品洩漏時造成污染,惟加熱區旁之濾篩清潔區,堆放有50加侖桶油品數桶,及鍋爐區外堆有1噸塑膠桶裝油泥5桶,未依規定設置防溢堤。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 | 30-107-06002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屯區水景里松竹五路七○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4/10/01 | 彰化縣 | NT$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3-10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屯區水景里松竹五路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