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李柏樑 | 董事 | 8.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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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21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私設貯存場,已違反廢清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04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禮蚵里光明路一○九巷三五之三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6/22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本局112年10月31日派員會同梓官區公所、梓官區清潔隊至本市梓官區大舍北路122-38號稽查,現場堆有廢木材等廢棄物,另有保順發企業有現公司車輛停放該址,復於同年11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堆置營建混合物及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另有廢鐵、廢木材,係分類至前述二類廢棄物。據現場人員表示因清運廢棄物後,至調度中心平台預約進廠時常失敗,遂將廢棄物暫時堆置於現場,待預約成功後始載運進焚化廠,查該公司雖領有本局核發之清除許可證(證號:112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83號),然未設置轉運場或貯存場,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3-06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禮蚵里光明路一○九巷三五之三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7/10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保順發企業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來函辦理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變更暨展延申請,案附審查意見回覆表中,自陳因2020年更換管制編號,無法至系統查閱申報紀錄,亦未留存2020年前紙本資料,故無法提供相關之營運紀錄,爰此,該公司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之營運紀錄未自行保存5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 | 44-112-07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禮蚵里光明路一○九巷三五之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