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詹智旻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移動污染 | 2024/07/22 | 新竹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09-BP)於113年1月5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7046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二三六巷二四弄一○號 |
| 移動污染 | 2024/06/12 | 臺北市 | NT$10,000 | 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值。(黑煙不透光率:2.2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21-113-06063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二三六巷二四弄一○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4/01/09 | 基隆市 | NT$3,600 | 車輛(109-BP)駕駛人於上述時間、地點,任意棄置煙蒂,影響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錄影存證,依法告發。﹝以下空白﹞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13-01018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二○二號七樓之二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6/27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R3)載運廢棄物(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雖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K1110801-0043),以供檢查,惟證明文件所載欄位(2.清運日期資料)內容顯與稽查日期不符,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12-06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一七○巷三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4/26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 :108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61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逕行貯存廢棄物。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44-110-04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二○二號七樓之二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12/15 | 臺北市 | NT$6,000 | 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貴公司之負責人地址(原址:新北市永和區大新街92號5樓)於106年8月31日異動予(新址: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280巷50號)未於規定時間內向本局辦理異動申請]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6-12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二○二號七樓之二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3/01/23 | 臺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2-01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二○二號七樓之二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3/01/23 | 臺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 | 44-102-01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二○二號七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