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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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8/01 | 彰化縣 | NT$262,000 | (1)現場量測廢水處理單元沉澱槽(T01-05)高度為288公分,液面至池底高度為 257公分,該槽進流端與出流端中心距離處,所累積污泥高度為219.5公分,已超出水深之二分之一高度(128.5公分),核屬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正常操作。(2)現場查核沉降桶(T01-09、T01-12~T01-15)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4-08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6條之1、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村彰馬街一號 |
| 水污染 | 2020/09/10 | 彰化縣 | NT$60,000 | 廢水處理設施之pH調整兼快混槽現場量測pH值為11.4,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量測參數範圍(pH6~9)不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9-09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村彰馬街一號 |
| 水污染 | 2019/07/31 | 彰化縣 | NT$20,000 | 與許可不符未依規定紀錄電表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8-07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村彰馬街一號 |
| 水污染 | 2016/11/21 | 彰化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11003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65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村彰馬街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