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1/19 |
桃園市 |
NT$6,000 |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一)(略以)規定:「接受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之來源、種類及描述、數量、收受日期、方法、過程、使用清除機具及流向去處等資料,廢棄物清除機構並應申報其許可清除機具前月份行駛之總里程數…」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公告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規定辦理:2.貴事業應於每月10日前主動申報許可清除機具前月份行駛之總里程數,惟查貴事業近5年(110~114年)皆未曾申報相關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44-114-11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第1項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1/19 |
桃園市 |
NT$6,000 |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一)(略以)規定:「接受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之來源、種類及描述、數量、收受日期、方法、過程、使用清除機具及流向去處等資料,廢棄物清除機構並應申報其許可清除機具前月份行駛之總里程數…」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公告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規定辦理:2.查貴事業清除車輛(車號:ZG-81)113年1月24日(聯單號碼:H510760211300004、H510759511300004)行車軌跡未行經事業機構周邊區域,經貴事業114年8月14日及114年9月16日陳述意見坦承為配合焚化爐進場時間而修改聯單,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44-114-11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第1項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1/19 |
桃園市 |
NT$6,000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授權訂定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9點規定:「清運機具啟動時,如資料有缺漏或不正確者,事業應於次週星期五前以網路連線方式向審驗機關報備其系統資料回傳情形,如有第10點規定異常狀態,應依第11點規定辦理。清運機具當週如無啟動,事業亦應於次週星期五前以網路連線方式向審驗機關報備。」辦理,貴事業應每週五確認即時追蹤系統回傳情形,惟貴事業自113年第32週(113年8月4日至113年8月10日)起至114年第27週(114年6月29日至114年7月5日)皆未以網路連線方式向審驗機關報備其系統資料回傳情形,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9條 |
44-114-11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1/19 |
桃園市 |
NT$6,000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授權訂定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10點規定:「清運機具之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異常狀態:(三)系統升級尚未經審驗合格者。」,應依同法第11點提出報備,惟貴事業113年6月19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提出清除車輛GPS更新審驗,迄今尚未通過審驗,應自113年7月4日起不得使用該車輛清運公告列管之廢棄物,查貴事業自113年7月4日起,仍使用前揭車輛非法清除廢棄物,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10條 |
44-114-11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1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
| 移動污染 |
2025/08/08 |
苗栗縣 |
NT$2,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L-1186)於114年7月25日行經本縣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竹南科學園區),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8034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6/30 |
桃園市 |
NT$60,000 |
經本局110年勾稽專案,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區間:109年1月~12月),貴事業聯單紀錄申報異常,未依規定時間內修改完成[聯單號碼:F060550910900153(廢棄物代碼:C-0201)],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6007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
| 固定空污 |
2020/04/10 |
桃園市 |
NT$200,000 |
經於貴公司排放管道採集異味污染物,檢測值(7,2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9-04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0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係再利用機構,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略以):「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部備查,並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惟貴事業與實創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通案再利用契約書簽訂日期為108年7月1日,而經濟部工業局收文日為108年12月27日,其時間已逾30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40-109-03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6/04/13 |
桃園市 |
NT$6,0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
40-105-04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二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