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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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04/16 | 彰化縣 | NT$60,000 | 本局於113年3月22日派員至本縣北斗鎮西德里舜耕路4之91號稽查,現場為領有本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證號:109彰府環應回字第0090號)之業者,回收項目為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玻璃容器、廢紙容器(僅限鋁箔包)、廢塑膠容器(僅廢PET容器、廢PP容器、廢PE容器)、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類等,惟稽查當時現場貯存廢棄大型巴士及其衍生廢輪胎、汽車座椅及部分零件,現場貯存項目與登記證核准項目不同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 45-113-04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舜耕路四之九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