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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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16/12/14 | 臺南市 | NT$3,000 | 貴商號所有98年12月出廠的**37-XV號自用小貨車,於105年8月8日行經本市新市區臺一線318.9KM,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5年9月20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5年11月21日在案,該車輛於105年11月17日至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0%,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5-12008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 臺南市永康區北灣里永大路二段一○八○號 |
| 移動污染 | 2016/09/19 | 臺南市 | NT$12,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5-09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第68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3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北灣里永大路二段一○八○號 | |
| 移動污染 | 2014/01/14 | 臺南市 | NT$6,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3-0101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2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北灣里永大路二段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