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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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05/25 | 新北市 | NT$30,000 | 本局於110年11月11日函請臺端經營之康順行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交「111年度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減量計畫」,惟臺端於期限內未提交。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3條 | 45-111-050003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3條暨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公告事項五、(一)及七、(二)規定,爰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南路一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