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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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德萍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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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09/20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往督察,查臺端為廢塑膠再利用機構,於109年2月起收受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廢塑膠下腳料進行再利用,惟未依規定上網申報營運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9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清華里一六鄰北勢四一之二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9/07/18 | 桃園市 | NT$6,000 | 臺端所營企業社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函)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再利用機構)。依108年7月8日本局事業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表內容,臺端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九)之再利用機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7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清華里一六鄰北勢四一之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