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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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9/12/13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經營之欣建企業社所屬資源回收場內,經查貯存廢鉛蓄電池未堆置於具相容性之棧板上或貯存容器內,且未具備收集廢酸液及防止腐蝕功能。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8款 | 45-108-1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8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二六三巷二七弄四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