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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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7/12/05 | 新竹市 | NT$60,000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3日14時00分至貴社稽查,經現場勘查,貴社使用本市前溪段194、197土地地號做為資源回收廠使用,其194地號廠區面積為1968.66平方公尺,197地號廠區面積為88.35平方公尺,共使用總面積為2057.01平方公尺,已達到申請應回收登記之標準,貴社未依規定申請回收登記證即從事回收相關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06-12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東區光華街二七巷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