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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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4/02/27 | 桃園市 | NT$12,000 | 緣本局於112年9月14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草福段418地號土地稽查,查獲臺端於該址收受廢鐵並經分解、拆解後轉售再利用機構,查該行為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鐵,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於112年12月11日前完成改善;經本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複查,查臺端仍於該址收受廢鐵轉售再利用機構,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未完成改善缺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2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永寧里明興路一○二二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0/30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於112年9月14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草福段418地號土地稽查,查獲臺端於該址收受廢鐵並經分解、拆解後轉售再利用機構,該行為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鐵,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12-10004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永寧里明興路一○二二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20/03/04 | 桃園市 | NT$10,000 | 臺端車輛(車號:ZA-2389)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21-109-03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永寧里明興路一○二二號一樓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4/05/08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5-103-05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明興路一○二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