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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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美惠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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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7/11 | 臺南市 | NT$60,000 | 臺端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由行政院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4月19日派員督察,查臺端最近一次更換活性碳之日期為109年8月,且有廢棄物申報資料產出廢活性碳6公斤為佐證,與許可證上所登載之200至400天/次更換頻率不符,未按照許可文件內容登載操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7002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里安和路五段八四巷四四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6/26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04月19日至貴事業安X廠督察,發現貴事業安X廠近5年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均未申報其產出及聯單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06004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里安和路五段八四巷四四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2/12/15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於110年9月10日派員稽查貴社安定廠,發現廢棄物貯存區(D-1801、D-2399、R-0603、R-1301、D-0699、D-0902、D-2403、R-0201)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40-111-12003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里安和路五段八四巷四四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8/07/17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場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檢驗結果pH檢驗值5.7,標準值6.0-9.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7-07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三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里安和路五段八四巷四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