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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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5/02/12 | 臺南市 | NT$3,000 | 本案於113年11月8日在本市仁德區太子路143號進行目視判煙稽查,認定臺端所有82年12月出廠(第2期車)的UH-01*9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4年1月20日前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該車輛於114年1月7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岡山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2.8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21-114-020159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一、二規定處罰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南雄路一段八七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