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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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萬來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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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2/03/25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111年1月12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聯合稽查,經查貴社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稽查時營運中,由負責人黃先生陪同,現場堆置若干數量廢塑膠(R-0201),且發現有廢塑膠再利用之行為,惟查貴社未具有再利用業者身份,逕行收受廢塑膠再利用,顯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前,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03005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歸仁區七甲里南丁路七○二巷四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