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邱柯花敏 | 董事 | 4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4/12 | 新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收受其他產生源產生之廢離子交換樹脂(廢棄物代碼:D-0201),逕行處理(化學處理法、離子交換法),惟未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4-113-04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泰山區辭修路一四號 |
| 水污染 | 2024/03/14 | 新北市 | NT$5,617,000 | 貴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稽查時作業中,現場從事以強酸鹼反應方式處理、再生自他廠廢水及淨水處理設備產出之廢樹脂、濾材、離子交換樹脂等,惟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另經於排放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值13.2、重金屬鎘0.047mg/L(限值:0.03mg/L)、重金屬鉛2.06mg/L(限值:1.0mg/L)、重金屬銅180mg/L(限值:3.0mg/L)、重金屬鋅1,530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300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泰山區辭修路一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