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水污染 | 2021/01/28 | 宜蘭縣 | NT$36,000 | 該公司(地址:宜蘭縣冬山鄉德興十一路1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於108年1月至9月及11月與12月廢水排放量分別為541CMD、271CMD、326CMD、458CMD、356CMD、237CMD、310CMD、404CMD、319CMD、399CMD及424CMD,皆已超出該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最大量(每日最大量9CMD,2月最大量252CMD,其餘每月最大量270CMD),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0-01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德興十一路一一號 |
| 水污染 | 2011/06/20 | 宜蘭縣 | NT$3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0-060009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產生之廢水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排放口繞流排放於承受水體(廠區前方雨水溝排入龍德大排,最終承受水體,新城溪流域),現場檢測結果pH:1.63及樣品送驗結果(化學需氧量:287mg/L,最大限值:100mg/L;總鉻:6.76mg/L,最大限值:2.0mg/L;鋅:175mg/L,最大限值:5.0mg/L)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從重依同法40條規定裁處,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一計算結果處新臺幣33萬元罰鍰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德興十一路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