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明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01 , 01:30 PM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01 , 01:30 PM
負責人
蔡盛輝
統一編號
04545428
成立日期
1973/10/26
資本額
28,660,000元
實收資本額
28,66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02-25577282
地址
新北市瑞芳區大寮路84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蔡盛輝 董事長 24.74%
張金珠 董事 6.99%
蔡翔任 董事 8.18%
林金庫 監察人 5.17%

營業項目

  • 冷凍冷藏倉儲經營(530200)
  • 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2)
  • 魚漿製造(082014)
  • 冷凍調理水產品製造(082016)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28,660,000
    2022/07/13
  •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01-7 0萬 0萬
    2024 01-9 0萬 0萬
    2023 01-9 0萬 0萬
    2022 01-9 0萬 0萬
    2021 01-9 0萬 0萬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新北市_生產中 1
    總數量 1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2016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水污染 2022/01/10 新北市 NT$30,000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雖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惟查獲製程所產之廢水(白色狀)未妥善處理,逕行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後注入於基隆河(屬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影響水體品質,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30-111-010011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暨106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公告事項四、(一)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瑞芳區上天里大寮路八四號
    水污染 2021/12/16 新北市 NT$30,000 貴公司從事食品業,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經查未妥善處理食品製造排放廢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本局認定影響水體品質。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30-110-120024 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附表四、(一)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5款、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瑞芳區上天里大寮路八四號
    固定空污 2021/11/22 新北市 NT$120,000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稽查時現場作業中,經查從事水產加工處理作業(旗魚、花枝等原料經絞碎、攪拌、製漿、成型、水煮製成丸子等加工品),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6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20-110-110023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新北市瑞芳區上天里大寮路八四號
    固定空污 2021/11/22 新北市 NT$0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稽查時現場作業中,經查從事水產加工處理作業(旗魚、花枝等原料經絞碎、攪拌、製漿、成型、水煮製成丸子等加工品),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6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20-110-110024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瑞芳區上天里大寮路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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