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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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3/24 | 新竹市 | NT$84,000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4-03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香山區頂埔里牛埔路一九七號 |
| 水污染 | 2023/03/31 | 新竹市 | NT$66,000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2-03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香山區頂埔里牛埔路一九七號 |
| 水污染 | 2022/07/04 | 新竹市 | NT$60,000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1-07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香山區頂埔里牛埔路一九七號 |
| 噪音污染 | 2021/04/08 | 新竹市 | NT$6,000 | 民眾陳情台端所屬工廠(即宏志企業社,本市牛埔路197號)機械設備於運轉時所產生之噪音,限台端於110年1月8日前完成改善。而貴廠110年1月4日以宏外字第001號函申請展延改善期限2個月,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同意貴廠展延至110年3月5日完成噪音改善在案。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9日進行限期改善複查,於14時58分現場量測全頻噪音均能音量69.9dB(A),仍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全頻噪音均能音量日間管制標準67dB(A)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22-110-040004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香山區頂埔里牛埔路一九七號 |
| 水污染 | 2021/03/15 | 新竹市 | NT$63,000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0-03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香山區頂埔里牛埔路一九七號 |
| 水污染 | 2015/07/08 | 新竹市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4-07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香山區頂埔里牛埔路一九七號 |